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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ca域名一定要了解加拿大域名制度



.ca域名-加拿大

加拿大一直被認為是國際品牌拓展其在線業務的一個有吸引力的市場?;谶@樣的拓展,品牌所有人有服務加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尤其是面向加拿大的互聯網用戶。這通常也涉及到品牌所有人對加拿大國家頂級域.ca域名的興趣,這個域名被認為很容易注冊。由于加拿大市場是眾多國際品牌的熱門目標,人們通常認為加拿大域名制度與其他域名制度(包括一些更流行的頂級域名)非常相似。


實際上,加拿大的域名制度還是很獨特且具有差別性的,這使得外國公司在收購域名或者行使域名權利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

備注:許多非加拿大籍實體都無法滿足注冊.ca域名的主體資格要求。


資格要求:域名收購首先,從最基礎的層面,品牌所有人想要獲得一個.ca域名,必須滿足加拿大互聯網注冊局(CIRA)在加拿大實體要求(CPRs)中所規定的對注冊.ca域名主體資格的嚴格要求。


盡管加拿大個人或法人都可以注冊.ca域名,而無需證明其擁有優先權或合法權益,但CPRs規定非加拿大公民或實體僅能注冊與其持有的加拿大注冊商標相同或包含其加拿大注冊商標文字的.ca域名。由于加拿大的商標注冊至少需要18個月左右的時間, 那么這對于非加拿大公民或實體注冊.ca域名來保護其在加拿大的權利將造成非常大的延遲。另外,由于CPRs限制非加拿大公民或實體注冊由加拿大注冊商標組成的域名,即使有注冊商標,其在注冊.ca域名也仍然會有很多限制。例如,包含注冊商標的變體,簡稱或縮寫,拼寫錯誤,這樣的域名都是不允許被注冊的。


鑒于CPRs的規定,很多非加拿大籍實體都無法滿足注冊.ca域名的主體資格要求。由于這些限制,非加拿大籍實體無法注冊.ca域名。有時更令他們意外的是,他們也無法期望通過選擇或付費請加拿大的第三方代理公司代表他們注冊.ca域名來克服這樣的障礙。CIRA有額外的規定,明確禁止非加拿大籍實體通過這種代理注冊來滿足注冊資格要求,并且會定期和深入地對國外注冊人注冊的.ca域名進行審計和檢查,以確保其符合CPRs的規定。


CDRP與UDRP


這些潛在的域名注冊阻礙會導致這樣一種情況,即非加拿大籍的實體想要注冊一個.ca域名時,會發現他感興趣的.ca域名已經被符合主體資格的人搶注了,或者干擾了外國實體的業務。當品牌所有者發現自己處于這種情形時,他們可以考慮根據CIRA的爭議解決政策(CDRP)進行投訴。

再次,我們可以假設,CDRP與廣泛使用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DRP)一樣被理解和適用??梢钥隙ǖ氖?,CDRP與UDRP有許多相似之處,他們各自用于裁決案件的三要素,從表面看基本是相同的。

如下所示,CDRP與UDRP爭議裁決都基于相同的三要素,無論哪個爭議解決政策,投訴人只要證明其對相似的商標權享有權利,域名申請注冊人對域名沒有合法利益以及域名注冊具有惡意,都會勝訴。然而,一旦進一步的研究,這些不同的要素,以及當事人在每個行政程序中的利益,在重要性和影響方式上還是有所不同。


資格要求:域名強制執行


首先,雖然非加拿大籍實體可以通過提起CDRP來主張權利,但也面臨著嚴格的資格要求,CDRP的規定如下:

合格的投訴人。啟動行政程序的一方(“投訴人”)必須在提交投訴的同時,滿足CPR對于域名申請注冊人的要求,除非投訴涉及到在CIPO注冊商標有關,或者投訴人是商標的所有人。

正如上面所說,提起CDRP的主體資格實際上比上文討論的有關CPRs關于.ca域名申請注冊人的資格規定更為寬松。對于與其所擁有的加拿大注冊商標“有關”,而不僅僅是由其注冊商標組成或者保護其注冊商標的.ca域名,非加拿大籍實體還是挑戰的空間。這樣的.ca域名的范圍還可以稍微拓展為加拿大商標的錯拼,輕微的變體,或者其他與加拿大商標相關的微小的排版錯誤。然而,投訴人還是應該謹慎一些,因為并不清楚域名在多大程度上必須與注冊商標相關,也沒有明確的標準來判定域名和注冊商標之間是否有足夠的相關性。


CDRP的其他細微差別


假定能夠滿足提起CDRP的主體資格要求,CDRP的投訴人想要獲勝,也會面臨額外的挑戰。這一挑戰在于對于CDRP三要素表面上的解釋并不完全依賴于其與UDRP要素的相似性。


CDRP的第一要素包含兩個標準,這不同于UDRP的第一要素。雖然這兩個政策的第一要素都要求投訴人對與域名相近似的商標享有權利,但CDRP明確要求所擁有的商標權需早于爭議域名的注冊日期。此外,CDRP還對商標做了限定,僅限于加拿大的注冊或未注冊商標。簡單的說,投訴人必須就相似商標在加拿大享有在先權利,才能滿足CDRP的第一要素。另一方面,UDRP并沒有對投訴人享有的商標權進行司法管轄方面的限制,也沒有要求其商標權的取得必須早于爭議域名的注冊日期(不過,盡管UDRP是這樣規定,但如果商標權并沒有更早的取得,那么在確認域名申請注冊人的“惡意”方面實際上還有較大難度挑戰。)


因此,根據CDRP的規定,如果投訴人在加拿大沒有在先的商標權利,那么就需要依賴于域名注冊前的加拿大普通法權利。對于任何的投訴人,尤其是非加拿大籍的投訴人而言,通過品牌的使用來確認加拿大普通法權利都是非常困難的,即使這個品牌在其他地方已經獲得了顯著的聲譽。是否享有普通法權利以事實為基礎,

并依賴于對品牌使用及聲譽方面的證據和引證,這使得基于普通法權利來進行CDRP程序非常的復雜。例如,在“Guitar Center, Inc v.Pipemi, 2014, DCA 1570-CIRA”這一CDRP案件中,專家組認為美國投訴人以普通法來確認其商標“GUITAR CENTER”在加拿大的使用證據顯示:


? 投訴人經營著眾多零售場所,其中許多位于加拿大邊境100英里以內;

? 加拿大人經常光顧這些零售場所;

? 投訴人經營著一個加拿大人可以訪問的“.com”網站。


相反的,在“AOL Canada Inc. v.Anderson and Grouse, 2010, DCA-1246-CIRA”這一CDRP案件的裁決中,專家組認為,盡管爭議案件的被投訴人很可能明知投訴人所享有的LUXIST商標和品牌,并推斷出被投訴人注冊域名具有惡意,但投訴人沒有充分證明在域名“luxist.ca”注冊之前,加拿大人對luxist.com網站的使用,從而確認其在加拿大的在先權利。因此,即使主要是在加拿大境外運營,或者是完全在線運營的知名品牌,也會對在CDRP規則下確立在先的普通法權利所面臨的挑戰感到驚訝。


為了確立在加拿大的在先權利,外國實體不得不想盡各種辦法,在某些情況下依靠加拿大公司來滿足資格要求,或者確認其在加拿大的在先權利。事實上,CDRP規定投訴人可以依據獲得或許可的權利來確認在先權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當投訴人所依據的商標是從非加拿大主體處許可或獲得,并且投訴人所稱的普通法下的在先權利已經受到質疑,尤其是投訴人的創立以及商標權利的轉讓僅僅是為了滿足CDRP對主體資格要求的規定時,CDRP的專家組對此是持有保守觀點的。例如,在“Asos Canada Services Ltd v. NexonMedia Inc., (2013), 110 CPR (4th) 386”一案中,專家組裁決如下:


投訴人以某種方式在加拿大建立的公司來主張其對.ca域名的權利是不被支持的.. . .頭投訴人在加拿大成立的公司以及后來對商標權利的轉讓. . .被視為是試圖規避CPR的重要前提。


同樣的,“Ebates Canada Inc v.Cranhill, (2012), 103 CPR (4th) 398”一案的裁決中寫到:


投訴人在爭議域名注冊前是否享有在先權利?. . .投訴人依據其母公司的許可來追溯其權利。投訴人從其母公司處得到的許可并不能表明其公司在更早的日期成立。其并不滿足CDRP政策第4.1 (a)項的規定,否則就成了允許不適格的投訴人通過代理來提起CDRP行政程序。上述裁決支持了這樣一種觀點,即投訴人在爭議域名注冊日期之后從境外實體處獲得的普通法權利,不是確認在先權利的有效基礎。


共性與差異


盡管在CDRP中可能存在技術或證據方面的問題,但與UDRP相比,CDRP的規則也并不是更加嚴格。例如,雖然這兩個政策都要求投訴人證明域名注冊具有惡意,但UDRP還要求域名目前正在被注冊人“惡意”的使用。這就需要對惡意進行兩方面的分析,這在CDRP中是不存在的。雖然在CDRP中,注冊人當前對域名的使用能夠被投訴人用于推斷其在注冊時的惡意意圖,但投訴人并不需要證明正在使用本身具有惡意。因此,如果一個域名被證明是惡意注冊的,但其所指向的網站并不具有惡意,投訴人仍有可能在CDRP中勝訴。這一差別似乎有助于投訴人與那些老練的注冊人打交道,這些注冊人知道如何改變自己對域名使用來規避明顯的惡意行為。


熟悉UDRP對于應對加拿大域名制度無疑是很有幫助的,但加拿大在其自身權利方面獨特的獲取與執行方面的程序與規則也應該被仔細的考慮。


雖然我們已全力核對本通訊的信息準確性,但讀者如有特別關注的信息,應對其準確性進行自主確認。


webxun    2020-08-21 10: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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