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爭議解決程序(又稱“域名仲裁”)是目前解決域名爭議的主要途徑和方式。相對于域名訴訟,域名仲裁耗時短,開支少,是絕大部分權利人青睞的方式。隨著中國國際影響力和市場地位的提高,中國國家頂級域名“.cn”以及“.中國”是眾多權利人關注的域名。但與.com域名等通用頂級域名適用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不同,.CN域名適用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CNDRP)對.CN域名仲裁設置了時間限制,即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受理針對注冊滿兩年的.CN域名的仲裁申請。
雖然《解決辦法》作此限制規定,但實際上已有多個案例證明,即使.CN域名注冊超過兩年,仍然可以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起域名仲裁,并獲得支持。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已有多名專家組,根據權利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突破.CN域名仲裁兩年的時間限制,從而裁決將域名轉移給權利人,有效地保障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打擊了域名搶注人和部分惡意同業競爭者。
本文針對以下三個案例,對注冊滿兩年的.CN域名仲裁案件管轄的理由進行歸納和分析,其中部分案例為本人代理和參與。
案例一:HKIAC 案件編號DCN-1500641
該案例首次突破了CNDRP兩年期限,打破了.CN等中文注冊滿兩年后不適用CNDRP投訴的限制。在本案裁決中,專家組認為域名轉讓應視為新的注冊,可適用《解決辦法》。本案中,爭議域名雖于2006年12月5日注冊,若根據《解決辦法》的規定,在2008年12月5日之后應無法提起域名仲裁。但被投訴人于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14日期間通過受讓獲得爭議域名,即被投訴人于上述期間“注冊”爭議域名,域名仲裁的期限延長至2017年。專家組認定爭議域名適用《解決辦法》的理由如下:
1) 《解決辦法》第九條注冊或者使用域名具有惡意的幾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三種情形均規定“注冊或受讓域名”,可見只要爭議域名的持有人客觀上具有惡意,那么對于其取得域名的方式,無論是注冊還是受讓,都是適用于《解決辦法》的。
2) 參考WIPO的許多案例,專家均認可通過受讓取得域名視為新的注冊。并且在WIPOOverview 2.0對此也有說明:域名轉讓給第三方視為新的注冊……注冊的惡意從當前域名持有人獲得域名所有權時起算。
3) 如果專家組接受域名一旦被首先注冊滿兩年即符合《解決辦法》第二條的限制,這樣間接鼓勵了業界為了繞過法律限制而注冊大量的域名和使大量域名被閑置。
4) 除了《解決辦法》第二條的兩年限制以外,投訴人仍然需要提出證據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因此爭議解決程序的結果不會對任何一方制造不公平。
5) 《解決辦法》第二條的注冊滿兩年的規定只是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并不是一般民事權利的限制,因此任何一方仍然可以就爭議解決程序結果去法院進行上訴。
案例二:HKIAC 案件編號DCN-1700742
專家組在該案件中,再次認定域名轉讓構成新的注冊,適用《解決辦法》。在本案中,爭議域名和初始注冊于2009年2月26日。投訴人Airbnb, Inc. 主張爭議域名和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間轉讓給被投訴人,因此適用《解決辦法》,該主張獲得專家組的支持,理由如下:
1) 《解決辦法》及其《程序規則》、《補充規則》的整套體系與規定,是為當事人各方提供一種相對于到法院訴訟便捷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讓任何人,當他/她認為他人已注冊的域名與其合法權益發生沖突的,均可以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爭議解決機構受理投訴后,應當按照程序規則的規定組成專家組,并由專家組遵循“獨立、中立、便捷”的原則,對爭議域名進行裁決?!督鉀Q辦法》處理的是惡意的域名注冊和使用案件??梢?,只要投訴人提交予爭議解決機構的事實和理據能夠形成表面證供,認為他人已注冊的域名與其合法權益發生沖突的,就適用《解決辦法》。首先受理投訴人提交投訴的爭議解決機構即具備管轄權。
2) 《解決辦法》第二條的注冊期限滿兩年的規定只是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目的在于提醒權利人及時對可能與其權利利益沖突的域名提出投訴,并不是一般民事權利的限制。而且投訴人的投訴是否成立,投訴人仍然需要提出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以及第九條所規定的注冊或者適用域名具有惡意的幾種情形。如果專家組接受域名一旦被首先注冊滿兩年即符合《解決辦法》第二條的限制,這樣既不符合《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解決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原則精神,也簡介鼓勵了業界為了繞過法律限制而注冊大量的域名和使大量域名被閑置。
3) 域名爭議不能簡單以注冊商標作為民事權益的唯一條件。投訴人享有利益的標識如果被搶注為域名,也會對投訴人的權益造成損害。
4)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都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和法律原則。
5) 域名爭議解決機制在促進整個域名注冊系統的健康發展將有更重要及不可缺少的作用。
6) 爭議域名受讓前后屬于同一人控制,則需認定被投訴人的初始注冊行為是否具有惡意?!督鉀Q辦法》第九條注冊或者使用域名具有惡意的幾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三種情形均規定“注冊或受讓域名”,可見只要爭議域名的持有人客觀上具有惡意,那么對于其取得域名的方式,如果是隱名控制,在投訴人的代理律師提出要求其停止侵權,轉移域名,但被投訴人仍然透過第三人持有和實際控制或者使用爭議域名,這一行為顯屬惡意。
7) 被投訴人未提供真實、準確的域名注冊信息,通過受讓爭議域名,規避《解決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構成“域名規避”。
8) 《解決辦法》確保爭議解決程序的結果不會對任何一方制造不公平,任何一方可就爭議解決結果去法院進行上訴。
案例三:HKIAC 案件編號DCN-1800848
在HKIAC案件編號DCN-1800848中(本人參與代理),投訴人針對的投訴獲得專家組的支持。爭議域名初始注冊于2012年9月18日,于2018年3月至7月間轉讓給被投訴人。專家組認同《解決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注冊期限滿兩年”,該條的“注冊”應當包括首次注冊,以及其后通過受讓(轉讓)方式注冊并取得域名,具體理由如下:
1) 在《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DRP)下,域名轉讓構成新的域名注冊行為,已被大多數裁決先例所確立,并獲得專家普遍認可,被列入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Second Edition,作為專家裁決UDRP案件時的指引,可供參考之用。
2) 在《解決辦法》下的部分案例中,已有專家認可域名轉讓構成新的注冊:見Leister Brands AG訴陳秋恒,HKIAC案件編號DCN-1500641及AIRBNB,INC.(空中食宿公司)訴郭蘭芝,HKIAC案件編號DCN-1700742。
綜上,可見《解決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注冊滿兩年”中的“注冊”既包括初始注冊,也包括轉讓(受讓)而形成的注冊的主張,越來越受到專家組的認可,有效地延長了權利人通過域名仲裁打擊惡意搶注者的期限,進一步保障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webxun 2020-08-08 09: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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